一、一般规定
1消防系统施工使用的设备、组件和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采用符合法定机构检测确认合格的产品。
2消防系统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及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防排烟系统
(1)排烟管道的安装试验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
(2)排烟管道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
(3)砖、混凝土风道的制作应保证管道的气密性,灰缝应饱满,内表面水泥砂浆面层应平整。
(4)送风口、排烟口的固定应可靠,表面应平整、无变形、调节灵活。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排烟口安装时不应影响防倒灌设施正常发挥作用。排烟口应安装板式排烟口,不应漏风。
(5)排烟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独立排烟风机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时可不设减振装置;若需设置减振装置,则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2排烟风机宜安装在该系统最高排烟口之上,并宜安在机房内,机房与相邻部位隔墙应符合防火要求。
三、防火卷帘、防火门和防火窗
(1)防火卷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卷帘洞口上端至顶棚之间应采用防火墙、不燃或难燃材料封堵。当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封堵时,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如防火卷帘采用水幕保护,其封堵材料亦应采用水幕保护。
2 钢质卷帘的帘板应平直,装配成卷帘后,不应存在孔洞或缝隙。
3防火防烟卷帘的导轨内设置的防烟装置的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防烟装置与帘面应均匀紧密贴合,其贴合面长度不应小于导轨长度的80%。
4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其两侧应安装由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组成的火灾探测器组合。
(2)防火门和防火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在防火门和防火窗上的合页、插销等五金配件应是经相关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2 防火门的开启角度不应小于90°,并应具有在发生火灾时能迅速关闭的功能。
3门框和钢质防火窗窗框内应设有密封槽,密封槽内应嵌装由不燃材料制成的密封条。
4活动式钢质防火窗上应设有自动关闭装置。
四、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1)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以下简称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向与疏散方向相同。
2洁净区内的标志灯宜为嵌入式,周边应密闭。
3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出口、楼梯出口、安全出口处时,应安装在出口里侧的顶部,不得安装在可移动的门上。顶棚高度低于2.2m时,宜安装在门的两侧,但不应被门遮挡。
4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直型疏散走道内安装标志灯时,两个标志灯间距离不应大于10m。
5标志灯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或其他标志灯、牌。
(2)消防应急照明灯(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照明灯安装在墙上时,照明灯光线不应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
2 照明灯不得安装在地面上,或1m~2.2m之间的侧面墙上。照明灯宜采用嵌入式安装并与安装面平齐,四周应密封。
3疏散走道上安装的照明灯应均匀布置,并保证其地面平均照度不低于5lx。
(3)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牌安装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时,其箭头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2 标志牌安装在墙上时,其下边缘距地面距离不应大于lm;安装在地面上时,应采用粘贴、镶嵌式工艺安装,其安装后应平整、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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