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三条:
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1. 采用新的检验方法;
2. 检验方法需变更的;
3.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
4. 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
(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四)检验应当有书面操作规程,规定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
(五)检验应当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当复核,确保结果与记录一致。所有计算均应当严格核对;
(六)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 的名称或来源;
2. 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3. 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
4. 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
5. 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
6. 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
7. 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
8. 检验日期;
9. 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10. 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七)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均应当按照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应当有记录;
(八)应当对实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以及培养基进行质量检查;
(九)必要时应当将检验用实验动物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或隔离检疫。饲养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的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动物应当有标识,并应当保存使用的历史记录。
条款解读:
对企业进行的所有检验,包括各种物料、中间品、成品的检验提出的基本和具体要求。
检查要点:
1. 各种样品检验的标准及操作规程;
2. 成品检验的项目是否完全涵盖注册批准的标准规定;
3. 应当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的验证情况;
4. 各检验项目的操作规程;
5. 检验记录的唯一性和原始、真实性;
6. 检验设施设备、仪器的性能、参数、灵敏度,试剂试药的质量检查。
典型缺陷及分析:
1. 典型缺陷:某一批物料的进厂检验记录中,物料的基本信息(名称)与其实际名称不一致。缺陷分析:一些企业将使用的物料、中间品等进行编号,代替物料、中间品的实际名称,此种方式的检验记录及报告可以用于企业内部,但是必须有明确的文件和相关规程,将物料、中间品的编号与其真实名称进行对应。
2. 典型缺陷:某产品鉴别试验中,标准规定为“加某种试剂数 ml”,企业的检验记录为格式化记录,没有记录实际操作中加入试剂的准确数量。
缺陷分析:质量标准中有些项目规定加入的试剂可能只有一个范围,例如“数滴、数 ml”等, 在检验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此范围内调整,但是检验记录必须记录实际加入的数量。
3. 典型缺陷:某产品注册标准高于药典标准(比药典多 1 项鉴别),企业只按照药典进行了全项检验,没有按照注册标准进行全项检验。
缺陷分析:企业的产品既要符合药典要求,又要符合注册标准要求。
4. 典型缺陷:国家标准对某一片剂的标准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有关物质检查,企业直接采用了国家标准方法,未进行必要的方法验证,也未能提供国家标准修订时曾对该企业样品进行过验证的证明。
缺陷分析: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的检验方法发生变化或者新建(新增)的检验方法,以及法规规定需要进行验证的方法,如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等,均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一些项目如含量测定、有关物质检查、溶出度检查等,受工艺、处方的影响较大,如果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企业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保证修订后的检测方法适用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除非有数据显示国家标准修订时曾经对本企业的样品进行了验证(例如使用了本企业的样品进行标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