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洁净厂房的总平面布置
(1)洁净厂房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3、4节的规定。
(2)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
(3)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类与非甲、乙类相邻的生产区段之间应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需开设门窗洞口的,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二、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
(1)洁净厂房生产用的原料及加工后的成品多为易燃或可燃物品,其火灾危险性不低于丙类生产厂房,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洁净厂房如采用全钢结构,或部分采用钢结构,其承重用的柱、梁、檩条、拉筋应作防火处理。如采用刷涂钢结构防火涂料,柱梁、檁条、拉筋的耐火极限则分别不低于2.5h、1.5h、1 h,如墙体采用彩钢夹芯板,则其夹芯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严禁采用聚氨脂泡沫板等易燃材料。
三、洁净厂房的防火分区
(1)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因其有爆炸危险性,宜为单层,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厂房宜为3000 m2 ,多层厂房宜为2000 m2。
(2)丙、丁、戊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其防火分区要求同普通厂房,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建规》的规定。
(3)洁净厂房的防火分隔。①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综合性厂房,其洁净生产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不燃体隔断措施。隔墙及其相应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 h,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丙级防火门窗,耐火极限不低于0.6h。穿隔墙或顶棚的管线周围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封堵。②技术竖井井壁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 h。井壁上检查门应为丙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不低于0.6 h。③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取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封堵。
(4)洁净厂房的内部装修应符合CB 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四、洁净厂房的安全疏散
洁净厂房因其密闭,多门、疏散走道曲折的特点,所以其安全疏散设计尤为重要。
(一)安全出口
(1)洁净厂房的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人员及净化通道不应作为疏散出口。当生产区面积符合下列要求者可设1个安全出口:①甲、乙类生产区的面积不超过50 m2,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②丙类生产区的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内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③丁类生产区的面积不超过400 m2,且同一时间内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2)由于洁净无菌的要求,工作人员正常的出入口不能作为安全出口使用,当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门不能满足洁净区设置的要求时,可在通向室外或安全疏散通道处设置固定玻璃门作为安全疏散出口。
(二)疏散距 离和疏散通道
(1)洁净厂房的疏散距离应满足《建规》3.7.4条的要求。
(2)洁净厂房疏散走道的设置应结合工业的要求,将工业中已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主通道作为安全疏散通道。洁净区人员的疏散路线为:工作岗位→洁净区内部通道→洁净区外部通道→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同时应注意,安全疏散通道不能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
(三)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火灾事故广播
(1)洁净厂房内各部位及疏散走道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可作为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使用。备用照明应满足所需场所或部位进行必要活动和操作的最低照度。
(2)洁净厂房应在安全出口、疏散口和疏散通道转角处按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标志灯。在专用消防口处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
(3)洁净厂房内有工作人员的场所及疏散走道内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广播。
五、通风、防排烟的消防设计
(1)洁净厂房内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的部位,其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2)易燃易爆洁净区的电气设施应采取相应的防爆电气设施。
(3)洁净厂房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
(4)洁净厂房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在下列情况下应设防火阀:①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穿越变形缝的防火隔墙的两侧。②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③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上。
(5)空调系统、排风系统、排烟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排烟系统风管,其耐火极限应大于0.5 h,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黏结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六、消防设施
(一)消防扑救口的设置
洁净厂房是相对封闭的空间,一旦发生火灾,扑救困难,因此洁净厂房应沿外墙设置专用消防扑救口供消防队员通往洁净区。消防扑救口间距不大于80 m,宽度不小于750 mm,高度不小于1800 mm,并设置明显标志。
(二)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1)洁净厂房必须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规》的要求。
(2)洁净室的生产层及上下技术层(不含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带有消防水龙的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小于10 L/s,同时使用水枪数不少于2支,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每只水枪的出水量应按不小于5 Ls计算。
(3)厂房内各场所灭火器配置应符合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定。
(4)洁净厂房内设有贵备设备、仪器的房间设置固定灭火设施时,除应符合《建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②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时,不应采用卤代烷以及能导致人员窒息和对保护对象产生二次损害的灭火剂。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1)洁净厂房的生产区(包括技术夹层)机房、站房、疏散走道等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2)洁净厂房应设置消防值班室或控制室,其位置不应设在洁净区内。消防控制室应设置能与外界联系的消防专用电话。
(3)洁净厂房的消防控制设备及线路连接应可靠。控制设备的控制及显示功能,应符合《建规》及C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四)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
(1)洁净厂房中易燃易爆气体的贮存、使用场所,管道入口及管道阀门等易泄漏的地方,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2)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发送到消防控制室。
七、可燃气体管道和氧气管道的消防安全要求
(1)可燃气体管道和氧气管道的末端或最高点应设放散管。放散管引至室外应高出屋脊1m,并有防雨、防杂物侵入的措施。
(2)可燃气体管道应设下列安全技术措施:①接至用气设备的支管和放散管,应设置阻火器。②引至室外放散管,应设防雷保护措施。③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3)甲类火灾危险生产用气体入口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毗连布置时,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②应有良好的通风。③泄压面积和电气防爆应符合《建规》、GB 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设置。下列部位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①甲类火灾危险生产的气体人口室。②管廊上、下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有可燃气体管道的易积聚处。③洁净室内使用可燃气体处。
八、消防用电
洁净厂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设计应按《建规》规定执行。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审核,发现有无违反国家相关消防规范的规定然后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结束洁净厂房的消防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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